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所得稅問題
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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