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如何計征企業所得稅
在實際經濟業務中,企業會發生大量的“視同銷售”業務,對這些行為如何計算征收所得稅,稅法作出了如下規定。
財政部在財會字[1997]26號文件中指出: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企業不會因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但按稅法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并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科目,其中對于繳納企業所得稅方面明確規定按稅收規定需要繳納所得稅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而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科目。
財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中規定:企業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股權投資,其公允價值大于投出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首先扣除未來應繳所得稅。未來應繳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其余部分轉入“資本公積”科目;待處置該項投資時,視該項投資所得稅款大于或小于原投資的賬面價值而轉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或“資本公積”科目中。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指出: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這些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下面舉例來說明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貨物用作對外投資的一種“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例:甲公司用一批存貨對乙公司進行投資,該批存貨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雙方協議作價1200萬元,8個月后,甲公司將該投資轉讓給丙公司,協議作價為1800萬元,在此期間甲公司未獲得投資利潤,甲公司適用增值稅率為17%,所得稅率為33%.甲公司投資時(單位: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404
貸:存貨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
遞延稅款 66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134
處理該項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 18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404
投資收益——股權出售收益 396
借:所得稅 130.68
遞延稅款 6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6.68
借: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134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134
在本例中,雙方協議作價如果是1000萬元而不是1200萬元,不發生增值200萬元,則不會產生“遞延稅款”,而只是在處置該項投資時,計算繳納因股權轉讓增值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由此看來“視同銷售”要根據企業的實際經濟業務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作出實際判斷。
財政部在財會字[1997]26號文件中指出: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企業不會因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但按稅法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并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科目,其中對于繳納企業所得稅方面明確規定按稅收規定需要繳納所得稅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而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科目。
財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中規定:企業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股權投資,其公允價值大于投出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首先扣除未來應繳所得稅。未來應繳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其余部分轉入“資本公積”科目;待處置該項投資時,視該項投資所得稅款大于或小于原投資的賬面價值而轉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或“資本公積”科目中。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指出: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這些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下面舉例來說明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貨物用作對外投資的一種“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例:甲公司用一批存貨對乙公司進行投資,該批存貨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雙方協議作價1200萬元,8個月后,甲公司將該投資轉讓給丙公司,協議作價為1800萬元,在此期間甲公司未獲得投資利潤,甲公司適用增值稅率為17%,所得稅率為33%.甲公司投資時(單位: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404
貸:存貨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
遞延稅款 66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134
處理該項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 18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404
投資收益——股權出售收益 396
借:所得稅 130.68
遞延稅款 6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6.68
借: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134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134
在本例中,雙方協議作價如果是1000萬元而不是1200萬元,不發生增值200萬元,則不會產生“遞延稅款”,而只是在處置該項投資時,計算繳納因股權轉讓增值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由此看來“視同銷售”要根據企業的實際經濟業務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作出實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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