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后是否需要補稅
根據財稅字(1997)22號、33號、3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補稅,如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因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有盈余的,不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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