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不得扣除項目——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前企業發生的出售住房所得或損失
為了籌集職工購房基金,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已將住房折舊、住房出租收入、上級撥入住房資金及有關利息作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單獨核算,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和相關性原則,出售住房發生的損失不得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國稅發[2001]39號、京國稅發[2001]149號
依據:國稅發[2001]39號、京國稅發[2001]149號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