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的征免規定
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外,應一律并入實際受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財稅字[1995]81號、京國稅[1995]178號
對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凡能夠提供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京國稅[1995]178號
依據:財稅字[1995]81號、京國稅[1995]178號
對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凡能夠提供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京國稅[1995]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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