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海關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新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近日發布2005年第43號公告,就辦理海關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主要內容如下:
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簡稱進口單位)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手續的,預先在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辦妥有關的審批、核準、備案、登記等手續。
按規定需向海關登記備案的,進口單位應在首批貨物進口前,持有關文件或證明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在每次進口貨物前,持有關文件或證明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進口單位向海關提出減免稅備案申請或者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的申請時,不能按規定向海關提供有效文件或證明以及出現以下情況的,海關不予受理:
提供的文件或證明不能表明進口單位符合享受減免稅政策條件的;
有關主管部門超越權限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簡稱《項目確認書》)或者其他證明的;
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中,項目單位為項目施工企業等非該項目的直接投資經營單位的;
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項目及出具的相應《項目確認書》屬于明顯分拆項目的;
不能按照規定提供進口貨物清單或者技術資料的;
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海關受理的登記備案或者減免稅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或者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簡稱《征免稅證明》)。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憑《征免稅證明》及有關報關單證在進口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進口報關手續。
進口單位已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在主管海關按規定受理期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期限)貨物到達進口口岸的,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貨物驗放手續。如需辦理稅款擔保手續,應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審核后出具《海關同意按減免稅貨物辦理稅款擔保手續證明》(簡稱《擔保證明》),進口地海關憑《擔保證明》按規定辦理貨物的擔保和驗放手續。
主管海關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延長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時間的,減免稅擔保時限可以相應延長。進口單位應當在《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之日15天前向主管海關提出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申請,主管海關確認后出具《海關同意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證明》。
進口單位未按上述規定申請辦理手續的,海關予以照章征稅。貨物征稅放行后,進口單位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再受理。
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簡稱進口單位)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手續的,預先在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辦妥有關的審批、核準、備案、登記等手續。
按規定需向海關登記備案的,進口單位應在首批貨物進口前,持有關文件或證明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在每次進口貨物前,持有關文件或證明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進口單位向海關提出減免稅備案申請或者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的申請時,不能按規定向海關提供有效文件或證明以及出現以下情況的,海關不予受理:
提供的文件或證明不能表明進口單位符合享受減免稅政策條件的;
有關主管部門超越權限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簡稱《項目確認書》)或者其他證明的;
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中,項目單位為項目施工企業等非該項目的直接投資經營單位的;
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項目及出具的相應《項目確認書》屬于明顯分拆項目的;
不能按照規定提供進口貨物清單或者技術資料的;
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海關受理的登記備案或者減免稅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或者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簡稱《征免稅證明》)。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憑《征免稅證明》及有關報關單證在進口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進口報關手續。
進口單位已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在主管海關按規定受理期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期限)貨物到達進口口岸的,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貨物驗放手續。如需辦理稅款擔保手續,應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審核后出具《海關同意按減免稅貨物辦理稅款擔保手續證明》(簡稱《擔保證明》),進口地海關憑《擔保證明》按規定辦理貨物的擔保和驗放手續。
主管海關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延長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時間的,減免稅擔保時限可以相應延長。進口單位應當在《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之日15天前向主管海關提出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申請,主管海關確認后出具《海關同意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證明》。
進口單位未按上述規定申請辦理手續的,海關予以照章征稅。貨物征稅放行后,進口單位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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