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商業公司的會計。去年12月,我公司派銷售人員為某企業銷售一批化妝品,按照合同從該企業取得一筆促銷費。今年1月份,我公司就該筆促銷費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了增值稅。可是,在地稅局最近對我公司進行稅收檢查后,認定我公司這筆收入應該繳納營業稅。問:我單位取得的這筆促銷費收入應該如何納稅?
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轉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有明確規定: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派銷售人員為某企業銷售化妝品取得的收入應該繳納營業稅。同時,根據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發布的《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這筆收入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范疇,適用5%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