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營業稅涉及外幣的折合如何規定?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納稅人按外匯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文件規定:原則上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最后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其他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
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選擇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