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以貨換貨業務簽訂的合同,如何計稅貼花?
答:根據《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稅三字[1991]747號)文件規定: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