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中還規定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除以上條例中列舉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時扣除計稅額的項目外,按照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還有以下可在計稅收入中進行扣除:
(一)金融保險業
1.外匯轉貸
(1)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后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后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非中國銀行金融單位從事外匯貸款業務其計稅依據是實際利息收入減除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
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3.金融商品轉讓
(1)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但對
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
(3)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
(4)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轉讓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二)建筑安裝
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不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中不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三)交通運輸
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以實際取得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也就是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付給其它運輸工具的運費。
(四)文化體育
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服務業
1.代理廣告
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2.旅游服務
旅游企業組團到境外或境內旅游,無論在境外或境內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應以全程旅費扣除接團費用和替旅游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餐費、住宿費、門票等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部門向業主收取服務費用,其中包含替有關單位代收代繳水費、電費、燃(煤)氣費以及房租等公眾代辦性質的費用,如果是統一收取,統一支付給收費單位的,應以當期向業主收取的實際費用扣除實際支付給收費單位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代理服務業計稅。
(六)郵電通信
郵政企業舉辦的郵政儲蓄業務,其計稅依據為利差收入,即從人民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去付給儲戶的利息支出。
(七)銷售不動產
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
(八)轉讓無形資產,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