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的納稅輔導——金融保險業的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2003-05-0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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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保險業的納稅地點
1.金融的納稅地點
(1)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總行自身直接經營業務應納的營業稅,由各銀行總行向國家稅務總局繳納。
(2)上述各銀行系統總行以下單位,以及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身直接經營業務應納的營業稅,由取得業務收入的核算單位在當地繳納。
(3)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應納的營業稅,由受托方代扣并向受托方機構所在地稅務部門繳納,受托方未履行代扣義務的,稅務機關除向受托方迫繳應代扣代繳的稅款外,委托方還應向委托方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補繳營業稅。
(4)非金融機構自身直接發生的金融行為應納的營業稅,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2.保險業的納稅地點
(1)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自身直接經營業務應納的營業稅,由保險總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繳納。
(2)對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以下單位,以及其他保險公司自身經營保險業務應納的營業稅,由取得業務收入的核算單位在當地繳納。
(3)境外保險機構在我國境內承保保險業務的納稅地點。
①在境內設有代理部門或委托機構代辦的,為代理部門或代辦機構所在地;②在境內不設代理部門的,為境內投保人所在地;③分保境內保險機構承保的保險業務的,為初保人所在地。
(二)金融保險業的納稅期限
1.金融的納稅期限
(1)根據金融業務按季結算的特殊情況,納稅期限確定為按季納稅,即季度終了次月1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2)對典當業,納稅期限確定為按月納稅,即次月1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2.保險業的納稅期限
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確定為按月納稅,即次月1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