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征營業稅
2003-05-1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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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為支持畜牧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的發展,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征營業稅。該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釋義
一、家禽、牲畜是指人類長期馴養的禽獸。具體包括喂養或放牧養殖的大牲畜(牛、馬、驢等)、小牲畜(豬、羊等)、家禽(雞、鴨、鵝等)及其他經濟動物。水生動物是指利用人工水域、天然水域放養的各類水產動物。包括:放養的魚、蝦、蟹、貝、兩棲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生動物。配種是指利用種畜禽及其遺傳材料進行動物繁殖的業務。現階段,從事該項業務的主要有配種站,種豬、種鴨等種畜禽場及其他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
二、對該項業務的稅收扶持,有利于培育、推行使用畜禽良種,調整畜牧產品結構,提高市場占用率和競爭力,增加養殖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疾病防治是指各種畜禽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其任務是控制和消滅畜禽傳染病,人畜共患病,防止疫病傳播,降低發病率和死亡率,從而維護消費者人體健康,保障畜牧業、水產業的發展。從事該項業務的主要有各級獸醫站及經批準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三、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征營業稅,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四、所有從事家禽、牲畜、水生動物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征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免稅單位),為改善工作條件,壯大自身經濟力量,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向社會提供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管理
從事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經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享受上述業務的免稅優惠。
舉例
某市畜牧獸醫站1999年取得獸醫及其藥品收入60000元,配種收入8000元,房屋出租收入4000元。問:該站1999年應納多少營業稅?
答:按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配種及獸醫收入屬免稅收入,不征收營業稅;房租收入屬應稅收入,應征收營業稅。計算如下:
房租收入應納營業稅為:4000×5%=200(元)
應納城建稅為:200×7%=14(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為:20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