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承接高速公路建設工程的企業,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安裝)資質,簽訂的合同主要是公路工程合同,同時還生產供建設工程使用的部分交通設施。在建設工程安裝施工中,我公司既使用了自產貨物,還使用了相當一部分不進行加工制作的外購產品。另外,由于業務發展的需要,我公司還將一些工程直接轉包給別的公司。
今年9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
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繳納流轉稅有了新的規定,請問:
1.公路工程合同采取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菲迪克)條款簽訂的,屬于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各項勞務條款,包括銷售自產貨物安裝價款和各項建筑勞務價款,這屬不屬于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中規定的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是否申報繳納營業稅?
2.我們認為“建筑業勞務價款”中不包括自產貨物金額,但應包括外購貨物和勞務收入金額,應如何理解“建筑業勞務價款”?
3.簽訂的合同全部轉包的如何申報繳納流轉稅?
答:首先,在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出臺之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026號)文件規定,你公司既從事貨物生產,又負責產品安裝,屬于
混合銷售行為。如果年貨物銷售額,超過年貨物銷售額和不屬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兩項合計數的50%,應一并征收增值稅。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對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了建筑業勞務價款。
雖然你公司的公路工程合同是按照菲迪克的規范合同文本簽訂的,但應根據稅法的規定,對工程清單中的勞務價款單獨計算出來,說明自產貨物和建筑業勞務價款的具體金額,以便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
其次,根據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關于增值稅與營業稅劃分的規定,你公司建筑業勞務價款中應包括外購貨物和勞務價款,但不包括自產貨物金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5號)文件第一項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當然,如果你公司沒有自產貨物,施工用的貨物全部外購,則應按全額繳納營業稅。
最后,根據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不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還是僅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扣繳分包人或轉包人的營業稅。因此,你公司應按規定就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申報
繳納增值稅,同時扣繳分包人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另外,你公司還需注意,根據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02年9月1日,本通知發布前已按原有關規定征收稅款的不再作納稅調整,未按原有關規定征收稅款的自2002年9月1日起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