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者個人新建(亦稱自建)建筑物后出售的,應當雙重征收營業稅,分別按照提供建筑勞務和銷售不動產兩種行為征收營業稅。首先,按照納稅人銷售建筑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的
營業稅稅率計算營業稅,然后再按照納稅人銷售建筑物的銷售額和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
稅率計算營業稅,最后把上述兩種營業稅的數額相加,便是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行為共應繳納的營業稅。
例:某事業單位建成一幢住宅樓,有相同的房屋50套,工程的總成本價為200萬元。住宅樓建成后,該單位自用20套,其余30套出售給他人,但其賬面上反映的銷售款僅為正常銷售價的1/3.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不定期的建筑業的成本利潤率為15%.計算該事業單位銷售住宅樓應納的營業稅稅額。
此例中,只有向他人銷售30套房屋的行為應納營業稅,自用20套房屋的行為不納營業稅。該行為是自建行為,應分別按提供建筑勞務和銷售不動產計算兩次營業稅;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應按計稅價格確定營業額。
自建行為的計稅價格=[200×(1+15%)/(1-3%)]×30/50 =142.27(萬元)
自建行為的應納稅額=142.27×3%=4.27(萬元)
銷售房屋的計稅價格=[200×(1+15%)/(1-5%)]×30/50 =145.26(萬元)
銷售房屋的應納稅額=145.26×5%=7.26(萬元)
應納營業稅額=4.27+7.26=11.5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