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賬損失營業稅如何抵扣
2003-04-0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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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因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可由稅務部門在銀行應上繳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營業稅(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繳中央財政的營業稅(即3%的部分)抵扣。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是指非試點城市和地區以及試點城市的非國有工業企業、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屬企業擅自使用國發[1994]59號文件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
2.銀行在因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銀行呆、壞賬損失后,應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待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后,方可允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相關資料,是指破產(兼并)企業的名稱,破產(兼并)的原因(包括批準的機關和批準的文件),形成銀行呆、壞賬損失的數額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3.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發[1997]10號文件和此通知規定的范圍進行認定,不得借此擴大或變相擴大抵扣范圍。對于銀行超越范圍抵扣營業稅的,應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