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部門對一家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要求該企業將基建單位撥付的臨時工設施費10萬元,補繳了營業稅3000元,城建稅150元,教育費附加105元,并處罰款3255元,該項臨時設施費是否應補繳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建筑業的營業額是承包建筑、修繕、安裝和其他工程工作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即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各種價外費用。1993年7月1日,開始實行新建筑施工企業財務
會計制度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向基建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不再列作專用基金,而作為營業收入的組成部分,該項費用所發生的支出作為施工成本項目。因此該項臨時設施費,無論企業如何核算,均應作為營業收入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