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項目經營期內對部分未取得產權且未出售的房屋出租,請問:
(1)我公司的這部分出租業務應如何繳稅?
(2)如何核算這部分業務的損益?
答:(一)我國現行營業稅是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稅目注釋》明確:“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你公司將房屋出租,不論有無取得產權證,只要取得租賃收入,就應依租金的全額收入,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二)按《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經營收入”核算企業對外轉讓、銷售、結算和出租開發產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并按經營收入類別設置明細賬,如“出租產品租金收入”等。取得出租金收入時,借記“
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貸記“經營收入——出租產品租金收入”;攤銷成本時,按月攤銷率計算,或發生修復費用時,借記“經營成本——出租產品成本”,貸記“出租開發產品——出租產品攤銷”,或“銀行存款”;期末結轉,將經營收入、成本全部轉入“本年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