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發生洪水災害,沖毀部分房屋廠房,當地政府組織部分受災群眾組成施工隊,承包水利設施的修復,對此,當地稅務部門通知他們要按率繳納營業稅。請問:解決受災群眾的生活困難問題而發生的基礎設施修復業務是否應繳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承包以工代賑工程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67號文)規定:以工代賑工程是政府部門通過召集受災、貧困地區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而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來解決群眾生活問題的一種措施。以工代賑工程屬于扶貧項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經濟收益,按國家規定應交納稅收。在稅制改革前,一些地區對以工代賑工程給予了不同程度的減免稅照顧。稅制改革后,這些減免稅政策已經取消。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承包以工代賑工程,如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稅收法規的統一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得再給予減稅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