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銀行從事債券買賣業務,如何確定其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 號第八條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