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按服務業稅目繳稅
2003-08-13 10:40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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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某運輸股份公司進行稅收專項檢查中發現,該股份公司下屬幾個車站,主要從事對內、對外車輛代理售票業務。在從事外部車輛售票業務中,車站收取售票收入8%的手續費作為車站收入,92%的售票收入返還售票處。在對車站收入征稅的適用稅目上,稅務機關按“服務業”稅目征收,運輸公司表示不理解。運輸公司認為,車站收入應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車站收入來源于車票收入的一部分,也就是來源于交通運輸業收入的一部分。因為,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中指出交通運輸業所包括的范圍,即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本稅目的征稅范圍。因此,只能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運輸公司的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因為,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中的“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是指下列勞務:(1)通用航空業務;(2)航空地面服務;(3)打撈;(4)理貨;(5)港務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纜、停泊、移泊等勞務及引水員交通費、貨物港務費等;(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勞務。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勞務均不屬于“交通運輸業”稅目的征稅范圍。車站收入雖是與運營業務有關的活動,但不是上述所列舉的范圍,因此不屬于“交通運輸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服務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因此,車站的代理售票服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所以,稅務機關按“服務業”稅目征稅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