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從2005年6月1日起,買賣住房(不足兩年的)全額繳納營業稅,“兩年”的時間以什么為準? 答: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浙財發電[2005]2號)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