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票未經認證不得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自2007年1月1日執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寫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申請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倍?,根據該規定,該納稅人應該在《申請單》上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根據以上規定,納稅人在未認證專用發票的前提下,是不能開具紅字發票的。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一定要掌握政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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