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農產品要繳稅
某縣國稅局稽查局接群眾舉報,對某個體業戶從事販運銷售“仔豬”偷稅進行立案查處。該稽查局對該業戶販賣“仔豬的經營收入補征了增值稅并進行處罰。該業戶表示不理解,認為從事”仔豬“購銷業務是銷售農業產品,同時又屬農業生產資料范疇的”種子種苗“應免征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免征增值稅的項目是: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該業戶雖然是農業生產者,但是銷售的“仔豬”是販運來的,并非自產。同時根據農業部門的規定,“仔豬”屬農業產品中的畜牧產品類,不屬于農業生產資料范疇,因而不享受免征增值稅。因此,販賣生豬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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