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銷售時是否免征增值稅?
[問題]農產品銷售時是否免征增值稅,如免征增值稅?所免的稅金如何處理?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4號)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農產品銷售免征增值稅稅的前提是自產的農產品。
《財政部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1995]6號)規定,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未設置“補貼收入”會計科目的企業,應增設“補貼收入”科目。企業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已交稅金”項目下,增設“減免稅款”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減免的增值稅款,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記錄填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74號)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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