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鐵路運費為何不能抵扣進項稅?
最近,某公司在銷售產品支付運費時取得了許多標有“塔十線”運費的鐵路運輸發票,而當地的國稅機關不同意該公司將這些運費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請問同樣是鐵路運費,為什么不能抵扣進項稅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號)和《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3]970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鐵路運費中,對鐵路貨票上注明的:大秦煤運費、京秦煤運費、京原煤運費、豐沙大煤運費、京九分流加價、太古嵐加價、京九運費、大沙運費、侯月運費、南昆運費、宣杭運費、伊敏運費、通霍運費、塔韓運費、北侖運費以及新增的北疆線、新康線、上鉛線、內六線、福前線、塔十線、廣深線、南疆線貨票運費均可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你公司支付的塔十線運費屬于國家允許抵扣進項稅的運的范圍,應該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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