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問題
問: 本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每月核定用票量為15份,并且為千元版,但是本公司有合同預計下月執行完畢,合同金額達四十多萬元,15份肯定滿足不了需要,請問,如果申請增購發票,需要提供什么資料,申請周期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第七條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因需要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先預繳稅款。納稅人應依據已領購并開具的正數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按4%征收率計算,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同時應將領購并已開具的專用發票自行填寫清單,連同已開具專用發票的記帳聯復印件一并提交稅務機關核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供的專用發票清單與專用發票記帳聯進行核對,并確認企業已經繳納預繳稅款之后,方可允許繼續領購。
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發售發票時,須按以下公式計算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核定次購票量-本次申購票時結存發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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