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福利事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2.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3.對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營業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指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而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對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經審核,其生產的增值稅應稅產品,可采取先征后退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發生虧損,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
6.對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7.對殘疾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勞動所得,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8.對殘疾人專用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稅。
9.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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