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可享稅收優惠政策
近日,記者接到市民張先生的電話,稱他是2005年從部隊退役的士兵,他想知道,國家對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在稅收上是否有優惠,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就此問題,記者走訪了西寧市國家稅務局城中分局。該局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2004年6月9日,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政策,規定了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可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此政策還惠及到了安置退役士兵的企業。
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營業活動的企業,除廣告業、桑拿、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繳營業稅及其附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的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繳比例減繳企業所得稅,減繳比例為企業安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占總職工人數的倍數,即安置了1%的城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減繳2%的企業所得稅。
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而新辦的商貿企業,即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人數的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繳比例為企業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占職工總人數比例的倍數,即安置了1%城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減繳2%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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