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稅收優惠——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六)
26.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退稅
經外貿部批準的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自批準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可按現行規定退還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發[1999]10l號)
27.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退稅
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應按原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確定。(國稅發[1999]10l號)
28.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退稅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從出口加工區外運人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加工區內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55號)
29.銷售給出口加工區的國產設備退免稅
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
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免)稅。 (國稅發[2000]155號)
30.出口加工區貨物免稅
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2000]155號)
經外貿部批準的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自批準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可按現行規定退還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發[1999]10l號)
27.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退稅
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應按原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確定。(國稅發[1999]10l號)
28.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退稅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從出口加工區外運人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加工區內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55號)
29.銷售給出口加工區的國產設備退免稅
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
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免)稅。 (國稅發[2000]155號)
30.出口加工區貨物免稅
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2000]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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