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法定征稅項目(一)
一、法定征稅項目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 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即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這是一個概括性項目,主要是針對稅法執行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確需免稅的情況而定的。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 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即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這是一個概括性項目,主要是針對稅法執行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確需免稅的情況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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