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稅收優惠政策與操作
一、農業稅概述
(一)納稅人農業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從事農業生產并取得農業收入的合作經濟組織、農場、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寺廟、農民和其他個人。
(二)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農業稅的征稅對象是農業收入。
應當納稅的農業收入分為以下四類:
1.種植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2.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3.園藝作物的收入;
4.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
(三)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農業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夏收較少的地區,可以不進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
具體的征收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應當繳納的糧食或者其他農業產品和現款送交指定的機關。
(四)計稅依據和標準
農業稅的計稅依據是農業收入,在具體計算農業收入時,其計算標準為:
1.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2.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3.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4.園藝作物的收入、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和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計算標準。
常年產量是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相當地一般經營情況所評定的正常年景下農作物的產量。對于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評定的常年產量,一律折合為當地生產的主要糧食(北方為小麥,南方為稻谷),即以糧食為計算單位,以法定計算單位計算。各種糧食和經濟作物折合主糧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稅率
農業稅實行比例稅率,并分級規定平均稅率:
1.國務院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的平均稅率;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率和所屬各地區的情況,分別規定所屬自治州的平均稅率和所屬縣、自治縣、市的稅率。
4.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和所屬各地區的情況,分別規定所屬縣、自治縣、市的稅率。
5.如果縣、自治縣、市所屬各地區經濟情況懸殊,不能按照一個稅率征收,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分別規定所屬各地區的稅率,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地區規定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常年產量的25%。
(六)計稅方法
農業稅以征收糧食(簡稱公糧)為主,采取實物征收、貨幣結算的辦法。即按照規定品種中等質量的公糧數量和計稅價格折算農業稅金額,納稅人以糧納稅,按質論價。
結算價格的確定方法是:有合同定購價的,按照合同定購價結算;沒有合同定購價的,按照當地中等糧市價結算。經濟作物,林、牧、漁業產區農業稅折征代金價格,按照不低于公糧價格和保持經濟作物區和糧食作物區稅負平衡的原則核定。農業稅征收結算價格的具體核定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農業稅地方附加
農業稅地方附加是隨同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正稅附征的一種地方性稅收。按照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了辦理地方性公益事業的需要,經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可以隨同農業稅征收地方附加,用于興修鄉村道路、橋梁,修繕農村中小學校舍,興建水利工程等開支。
按照現行規定,農業稅地方附加的附加率最高不能超過15%。
農業稅地方附加由農業稅的納稅人按照其應納農業稅稅額和規定的附加率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農業稅地方附加=應納農業稅稅額×附加率
二、農業稅稅收優惠
農業稅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減稅和免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農業稅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農業稅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
(一)墾荒和復墾減免稅優惠
為鼓勵開墾荒地,復墾廢棄土地,現行稅法規定對墾荒和復墾給予減免稅優惠。
具體包括:
1.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稅1年至3年。這里所說的依法開墾荒地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開墾的荒地;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主要是指采用筑谷坊、修圩田、填山溝、筑河堤、修梯田等方法擴大耕地面積。(《農業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問答》)
2.移民開荒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稅3年至5年。(《農業稅條例》)
3.納稅人在山地上新墾植或者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稅3年至7年。(《農業稅條例》)
(二)科研教學減免稅優惠
按照《農業稅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從農業科學研究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取得的農業收入可以免征農業稅。
(三)水利工程減免稅優惠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由于興修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了單位面積產量的土地,受益不滿3年的,仍然參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產量計算征稅,增產部分可以免稅。按照(78)財農字第2號文件規定,為了鼓勵沿海地區圍墾造田,對納稅人圍墾造田而增加的收入免征農業稅。具體免稅年限,根據圍墾的工料費大小酌情規定,但最多不得超過5年。
(四)自然災害減免稅優惠
為照顧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發生損失而造成的困難,《農業稅條例》規定,納稅人的農作物因遭受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減征或者免征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軍烈屬減免稅優惠
為照顧軍烈屬,《農業稅條例》規定,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疾軍人和其他納稅人,因缺乏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
(六)國有良種示范繁殖農場免稅優惠
按照財稅字[1996]26號文件規定,對農業系統事業單位的農作物良種示范繁殖農場,凡是良種繁殖面積占農場總耕地面積70%以上(含70%)的,全額免征農業稅;良種繁殖面積占農場總耕地面積70%以下的,對繁殖良種的耕地免征農業稅,對不繁殖良種的耕地照章征收農業稅。具體征免農業稅的耕地面積,以征收機關核查的實際繁殖良種的耕地面積為依據。
(七)三峽庫區移民減免稅優惠
按照國稅函[1999]845號文件規定,對于三峽工程庫區農村外遷移民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有農業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3到5年。對三峽工程庫區農村外遷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收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八)其他減免稅優惠
1.按照《農業稅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在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上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可以免征農業稅。
2.按照(76)財稅字第5號文件規定,軍隊在軍用機場范圍內,跑道以外空地上種植農作物的收入,免征農業稅。
3.按照《農業稅條例》的規定,下列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農業稅:
(1)農民的生產、生活還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
(2)生產落后、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3)交通不便、生產落后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困山區。
遇到特大災情,或者國務院決定的減稅、免稅措施,減征、免征農業稅的數額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核準;其他農業稅減免數額,在不減少財政部分配的征收任務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準。
(一)納稅人農業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從事農業生產并取得農業收入的合作經濟組織、農場、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寺廟、農民和其他個人。
(二)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農業稅的征稅對象是農業收入。
應當納稅的農業收入分為以下四類:
1.種植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2.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3.園藝作物的收入;
4.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
(三)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農業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夏收較少的地區,可以不進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
具體的征收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應當繳納的糧食或者其他農業產品和現款送交指定的機關。
(四)計稅依據和標準
農業稅的計稅依據是農業收入,在具體計算農業收入時,其計算標準為:
1.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2.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3.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4.園藝作物的收入、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和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計算標準。
常年產量是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相當地一般經營情況所評定的正常年景下農作物的產量。對于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評定的常年產量,一律折合為當地生產的主要糧食(北方為小麥,南方為稻谷),即以糧食為計算單位,以法定計算單位計算。各種糧食和經濟作物折合主糧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稅率
農業稅實行比例稅率,并分級規定平均稅率:
1.國務院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的平均稅率;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率和所屬各地區的情況,分別規定所屬自治州的平均稅率和所屬縣、自治縣、市的稅率。
4.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和所屬各地區的情況,分別規定所屬縣、自治縣、市的稅率。
5.如果縣、自治縣、市所屬各地區經濟情況懸殊,不能按照一個稅率征收,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分別規定所屬各地區的稅率,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地區規定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常年產量的25%。
(六)計稅方法
農業稅以征收糧食(簡稱公糧)為主,采取實物征收、貨幣結算的辦法。即按照規定品種中等質量的公糧數量和計稅價格折算農業稅金額,納稅人以糧納稅,按質論價。
結算價格的確定方法是:有合同定購價的,按照合同定購價結算;沒有合同定購價的,按照當地中等糧市價結算。經濟作物,林、牧、漁業產區農業稅折征代金價格,按照不低于公糧價格和保持經濟作物區和糧食作物區稅負平衡的原則核定。農業稅征收結算價格的具體核定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農業稅地方附加
農業稅地方附加是隨同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正稅附征的一種地方性稅收。按照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了辦理地方性公益事業的需要,經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可以隨同農業稅征收地方附加,用于興修鄉村道路、橋梁,修繕農村中小學校舍,興建水利工程等開支。
按照現行規定,農業稅地方附加的附加率最高不能超過15%。
農業稅地方附加由農業稅的納稅人按照其應納農業稅稅額和規定的附加率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農業稅地方附加=應納農業稅稅額×附加率
二、農業稅稅收優惠
農業稅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減稅和免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農業稅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農業稅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
(一)墾荒和復墾減免稅優惠
為鼓勵開墾荒地,復墾廢棄土地,現行稅法規定對墾荒和復墾給予減免稅優惠。
具體包括:
1.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稅1年至3年。這里所說的依法開墾荒地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開墾的荒地;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主要是指采用筑谷坊、修圩田、填山溝、筑河堤、修梯田等方法擴大耕地面積。(《農業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問答》)
2.移民開荒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稅3年至5年。(《農業稅條例》)
3.納稅人在山地上新墾植或者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稅3年至7年。(《農業稅條例》)
(二)科研教學減免稅優惠
按照《農業稅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從農業科學研究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取得的農業收入可以免征農業稅。
(三)水利工程減免稅優惠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由于興修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了單位面積產量的土地,受益不滿3年的,仍然參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產量計算征稅,增產部分可以免稅。按照(78)財農字第2號文件規定,為了鼓勵沿海地區圍墾造田,對納稅人圍墾造田而增加的收入免征農業稅。具體免稅年限,根據圍墾的工料費大小酌情規定,但最多不得超過5年。
(四)自然災害減免稅優惠
為照顧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發生損失而造成的困難,《農業稅條例》規定,納稅人的農作物因遭受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減征或者免征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軍烈屬減免稅優惠
為照顧軍烈屬,《農業稅條例》規定,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疾軍人和其他納稅人,因缺乏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
(六)國有良種示范繁殖農場免稅優惠
按照財稅字[1996]26號文件規定,對農業系統事業單位的農作物良種示范繁殖農場,凡是良種繁殖面積占農場總耕地面積70%以上(含70%)的,全額免征農業稅;良種繁殖面積占農場總耕地面積70%以下的,對繁殖良種的耕地免征農業稅,對不繁殖良種的耕地照章征收農業稅。具體征免農業稅的耕地面積,以征收機關核查的實際繁殖良種的耕地面積為依據。
(七)三峽庫區移民減免稅優惠
按照國稅函[1999]845號文件規定,對于三峽工程庫區農村外遷移民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有農業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3到5年。對三峽工程庫區農村外遷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收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八)其他減免稅優惠
1.按照《農業稅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在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上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可以免征農業稅。
2.按照(76)財稅字第5號文件規定,軍隊在軍用機場范圍內,跑道以外空地上種植農作物的收入,免征農業稅。
3.按照《農業稅條例》的規定,下列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農業稅:
(1)農民的生產、生活還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
(2)生產落后、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3)交通不便、生產落后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困山區。
遇到特大災情,或者國務院決定的減稅、免稅措施,減征、免征農業稅的數額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核準;其他農業稅減免數額,在不減少財政部分配的征收任務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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