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與操作
一、資源稅概述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開采稅法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此外,稅法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包括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資源稅的征稅對象
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是礦產品和鹽。其中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產品和金屬礦產品(包括黑色金屬礦產品和有色金屬礦產品),鹽包括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和液體鹽。
(三)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具體實施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四)資源稅的納稅期限
納稅人繳納資源稅的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核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按次計算納稅。以1個月為一期的納稅人應當于期滿后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的納稅人,自納稅期滿后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之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期限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資源稅的稅率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其適用稅額依照《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執行。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執行。《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者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于部分應稅礦產品,《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規定按照其等級執行不同的稅額標準。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對于《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確定按如下方法進行: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包括用于生產和非生產兩部分)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七)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按照規定,資源稅應納稅額按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依照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二、優惠稅率
按照(94)財稅字第096號文件規定,北方海鹽的單位稅額暫減為每噸20元。
三、稅額扣除
按照國稅發[1994]01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扣除。
在實際操作時,對于當期準予扣除的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采用如下計算公式計算確定: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數量×外購液體鹽資源稅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數量=期初庫存的外購液體鹽的數量+當期購進的液體鹽的數量-期末庫存的液體鹽的數量
[例]某鹽業公司1999年1月1日庫存外購液體鹽800噸。1月份購入液體鹽2200噸,月末企業庫存外購液體鹽1100噸。1月份企業向外銷售南方海鹽原鹽3200噸(包括自產的和用外購液體鹽加工的)。另外企業用原鹽3000噸加工成精鹽出售。按照規定,企業用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可以從應納資源稅稅額中扣除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
則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數量=800+2200-1100=1900噸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1900×3=5700元
按當期對外銷售原鹽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200×12=38400元
按當期用來加工精鹽的原鹽數量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000×12=36000元
則企業當期實際應納資源稅稅款為:
當期實際應納稅款=按當期銷售和自用原鹽計算的應納稅額-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38400+36000-5700=68700元
四、減免稅
按照現行規定,資源稅減免稅優惠主要有如下幾種: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暫行條例》)
2.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資源稅暫行條例》)
3.按照(94)財稅字第041號和財稅字[1996]082號文件規定,冶金獨立礦山(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聯合礦山改組成的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6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4.按照財稅字[1996]082號文件規定,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
[例]某鐵礦1999年1月份共向外銷售原礦40000噸,精礦49000噸,每一噸原礦可選取精礦0.7噸,稅務機關核定該鐵礦資源稅單位稅額為每噸16元,則該鐵礦1月份按銷售數量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40000+49000÷0.7)×16=(40000+70000)×16=1760000元
減征60%后實際應納稅額為:
實際應納稅額=1760000×(1-60%)=704000元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開采稅法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此外,稅法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包括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資源稅的征稅對象
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是礦產品和鹽。其中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產品和金屬礦產品(包括黑色金屬礦產品和有色金屬礦產品),鹽包括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和液體鹽。
(三)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具體實施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四)資源稅的納稅期限
納稅人繳納資源稅的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核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按次計算納稅。以1個月為一期的納稅人應當于期滿后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的納稅人,自納稅期滿后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之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期限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資源稅的稅率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其適用稅額依照《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執行。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執行。《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者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于部分應稅礦產品,《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規定按照其等級執行不同的稅額標準。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對于《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確定按如下方法進行: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包括用于生產和非生產兩部分)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七)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按照規定,資源稅應納稅額按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依照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二、優惠稅率
按照(94)財稅字第096號文件規定,北方海鹽的單位稅額暫減為每噸20元。
三、稅額扣除
按照國稅發[1994]01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扣除。
在實際操作時,對于當期準予扣除的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采用如下計算公式計算確定: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數量×外購液體鹽資源稅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數量=期初庫存的外購液體鹽的數量+當期購進的液體鹽的數量-期末庫存的液體鹽的數量
[例]某鹽業公司1999年1月1日庫存外購液體鹽800噸。1月份購入液體鹽2200噸,月末企業庫存外購液體鹽1100噸。1月份企業向外銷售南方海鹽原鹽3200噸(包括自產的和用外購液體鹽加工的)。另外企業用原鹽3000噸加工成精鹽出售。按照規定,企業用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可以從應納資源稅稅額中扣除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
則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數量=800+2200-1100=1900噸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1900×3=5700元
按當期對外銷售原鹽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200×12=38400元
按當期用來加工精鹽的原鹽數量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000×12=36000元
則企業當期實際應納資源稅稅款為:
當期實際應納稅款=按當期銷售和自用原鹽計算的應納稅額-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38400+36000-5700=68700元
四、減免稅
按照現行規定,資源稅減免稅優惠主要有如下幾種: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暫行條例》)
2.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資源稅暫行條例》)
3.按照(94)財稅字第041號和財稅字[1996]082號文件規定,冶金獨立礦山(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聯合礦山改組成的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6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4.按照財稅字[1996]082號文件規定,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
[例]某鐵礦1999年1月份共向外銷售原礦40000噸,精礦49000噸,每一噸原礦可選取精礦0.7噸,稅務機關核定該鐵礦資源稅單位稅額為每噸16元,則該鐵礦1月份按銷售數量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40000+49000÷0.7)×16=(40000+70000)×16=1760000元
減征60%后實際應納稅額為:
實際應納稅額=1760000×(1-60%)=7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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