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失業人員持就業援助證有何稅收優惠
問:下崗失業人員持有就業援助證,自謀職業,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答:下崗失業人員持有就業援助證A證,從事(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個體經營,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經稅務機關審核,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需每年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持有就業援助證B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沒有稅收優惠,應照章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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