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稅收優惠——營業稅、所得稅(三)
11.境外減免稅抵免
內外資企業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進行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獲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抵免。 (財稅字[1997]116號)
12.特定項目稅收饒讓
內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所在國家(地區)政府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抵免。(財稅字[1997]l16號)
13.出口業務招待費扣除
外貿企業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列支業務招待費。(財稅字[1995]56號)
14.出口企業減免
外商投資舉辦的出口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內外資企業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進行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獲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抵免。 (財稅字[1997]116號)
12.特定項目稅收饒讓
內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所在國家(地區)政府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抵免。(財稅字[1997]l16號)
13.出口業務招待費扣除
外貿企業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列支業務招待費。(財稅字[1995]56號)
14.出口企業減免
外商投資舉辦的出口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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