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稅收優惠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
(2)對產品出口企業依照上項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
(3)對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第一條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稅三年。
(4)對依照規定,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5)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工業新區、工業村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2)對產品出口企業依照上項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
(3)對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第一條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稅三年。
(4)對依照規定,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5)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工業新區、工業村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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