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對外商投資高新技術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 所得稅
1.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低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辦法,可以在提供資助的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進出口稅收
1. 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 對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 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 口后,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三)增值稅及營業稅
1. 銷售自行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2. 對屬生產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 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4. 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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