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三大稅收優惠政策
2006年5月8日,山西省財政、稅務聯合出臺三大稅收優惠政策。按新政策,只要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或者下崗失業人員持該證從事個體經營,都可以享受相當額度的稅收減免。
招用1人 減稅4800元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經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該項稅收優惠,在國家核定范圍內從高確定,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礎上上浮20%,即減免稅4800元。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個體經營 減稅8000元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時,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所從事行業為建筑業、娛樂業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的除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時,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時,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吸納富余人員 3年免稅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須符合條件有四項:一是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二是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三是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四是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娛樂業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經濟實體,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三大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從今年開始到2008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此前規定與新規定如有不一致,以新規定為準。此外,如果企業既可適用新規定的優惠政策,又可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