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保稅區內的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進出口貨物的流轉稅,按下列原則處理:
(1)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增值稅;
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再運往非保稅區時,照章征收增值稅。
(2)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凡符合出口條件,并確定用于出口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征生產環節增值稅。
(3)保稅區生產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產品運往境外時,免征生產環節增值稅;
②產品經批準進入非保稅區時,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
③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時,免征生產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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