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東湖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選編(三)
三、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65號文規定,凡是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由中國招標組以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機電子產品予以辦理退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8號文規定,生產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貨物金額占該企業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對其多繳納而又未抵減完的稅款,可以從國庫退還。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73號文規定,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稅率辦理退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65號文規定,凡是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由中國招標組以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機電子產品予以辦理退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8號文規定,生產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貨物金額占該企業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對其多繳納而又未抵減完的稅款,可以從國庫退還。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73號文規定,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稅率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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