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三)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新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1.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財稅字[94]001號
4.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財稅字[94]001號
5.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6.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財稅字[94]001號
7.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0]25號
8. 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9.自2000年1 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0]84號
二、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財稅字 [94]001號
四、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財稅[2001]5號
自1999年10月1 日起,社會力量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可以稅前扣除,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國稅發[2000]24號
五、科研機構轉制的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0]24號
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凡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科研機構不包括1999年10月1 日以前已經轉制、已實行企業化管理和已并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也不包括所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
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的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1]60號
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編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是國辦發[2000]71號文件附表所列單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以及雖已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仍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單位。
七、對軟件產業的優惠政策:
——財稅[2000]25號
1.自 2000年6 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經有權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 2年。
4.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 收政策。
八、對集成電路產業的優惠政策:
——財稅[2000]25號
1. 自 2000年6 月 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 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集成電 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有權稅務機關核準, 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九、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 收所得稅。
2.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關于校辦的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設計研究院開展設計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暫免征收所得稅。
——國稅函[96]138號
十、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一定比例,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失較大的。
十一、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7]49號
十二、內資漁業企業從事的捕撈業務:
——財稅字[1997]114號
1.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近海及內水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財稅字[94]001號
十四、納稅人在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財稅字[1997]116號
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納稅人舉辦的境外企業或其他投資活動。
十五、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財稅字[94]001號
十六、自1996年1月1日起,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13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7]33號
十七、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財稅字[1999]290號
十八、技術開發費:
盈利工業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除據實列支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國稅發[1999]49號
十九、對環保設備(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經貿資源[2000]159號
1.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凡使用《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一批)中的國產設備,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對企業使用目錄中的國產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實行加速折舊辦法。
3.對專門生產目錄內設備(產品)的企業(分廠、車間),在符合獨立核算、能獨立計算盈虧的條件下,其年度凈收入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十、對軍隊保留的家屬工廠、干休所企業,從2000年至2002年3年內,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照顧。武警部隊的家屬工廠、干休所企業,比照執行。
——財稅[2000]72號
一、對新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1.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財稅字[94]001號
4.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財稅字[94]001號
5.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6.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財稅字[94]001號
7.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0]25號
8. 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9.自2000年1 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0]84號
二、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財稅字 [94]001號
四、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財稅[2001]5號
自1999年10月1 日起,社會力量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可以稅前扣除,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國稅發[2000]24號
五、科研機構轉制的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0]24號
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凡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科研機構不包括1999年10月1 日以前已經轉制、已實行企業化管理和已并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也不包括所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
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的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1]60號
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編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是國辦發[2000]71號文件附表所列單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以及雖已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仍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單位。
七、對軟件產業的優惠政策:
——財稅[2000]25號
1.自 2000年6 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經有權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 2年。
4.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 收政策。
八、對集成電路產業的優惠政策:
——財稅[2000]25號
1. 自 2000年6 月 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 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集成電 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有權稅務機關核準, 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九、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 收所得稅。
2.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關于校辦的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設計研究院開展設計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暫免征收所得稅。
——國稅函[96]138號
十、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一定比例,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財稅字[94]001號
(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失較大的。
十一、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7]49號
十二、內資漁業企業從事的捕撈業務:
——財稅字[1997]114號
1.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近海及內水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財稅字[94]001號
十四、納稅人在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財稅字[1997]116號
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納稅人舉辦的境外企業或其他投資活動。
十五、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財稅字[94]001號
十六、自1996年1月1日起,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13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7]33號
十七、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財稅字[1999]290號
十八、技術開發費:
盈利工業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除據實列支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國稅發[1999]49號
十九、對環保設備(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經貿資源[2000]159號
1.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凡使用《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一批)中的國產設備,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對企業使用目錄中的國產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實行加速折舊辦法。
3.對專門生產目錄內設備(產品)的企業(分廠、車間),在符合獨立核算、能獨立計算盈虧的條件下,其年度凈收入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十、對軍隊保留的家屬工廠、干休所企業,從2000年至2002年3年內,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照顧。武警部隊的家屬工廠、干休所企業,比照執行。
——財稅[200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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