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的有關稅收問題
一、《規定》第十二條所說“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說“海南島內的企業”,包括設在海南島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國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
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至(四)項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應適用于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度開辦的企業,包括1988年以前開辦的,尚未建成投產的海南基礎設施項目。對海南島內原有的企業,在《規定》發布之前,已享有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可以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到期滿為止。
三、《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說“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應含70%。須由企業持憑審核確認機關出具產品出口企業的證明文件,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后,方可享受當年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一律不準以稅還款和用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償還貸款。對原有企業經批準以稅還貸或用稅前利潤償貸款的,可以繼續執行到批準的期限期滿為止。
五、對海南島內的企業按商品和非商品流轉額征收的稅收,一適用現行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條例。
六、《規定》第十五條所說的“原材料”包括燃料、建筑材料以及食業營業用的餐具、餐料。
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至(四)項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應適用于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度開辦的企業,包括1988年以前開辦的,尚未建成投產的海南基礎設施項目。對海南島內原有的企業,在《規定》發布之前,已享有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可以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到期滿為止。
三、《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說“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應含70%。須由企業持憑審核確認機關出具產品出口企業的證明文件,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后,方可享受當年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一律不準以稅還款和用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償還貸款。對原有企業經批準以稅還貸或用稅前利潤償貸款的,可以繼續執行到批準的期限期滿為止。
五、對海南島內的企業按商品和非商品流轉額征收的稅收,一適用現行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條例。
六、《規定》第十五條所說的“原材料”包括燃料、建筑材料以及食業營業用的餐具、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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