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優惠政策
一、凡在區內投資,稅收留在高新區的企業,可享受下述政策:
1、在區內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按15%計征的企業所得稅三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高新區留成部分的50%;在區內投資的非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企業所得稅高新區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還企業所得稅高新區留成部分的50%,第六年起對企業所得稅超過18%稅負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按比例返還高新區留成部分。
2、在區內投資建設水、電、氣、道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從該項目投產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企業所得稅高新區留成部分100%返還,第六年至第十年對企業所得稅超過7.5%稅負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按比例返還高新區留成部分,十年后企業所得稅稅負超過15%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按比例返還高新區留成部分。
3、區內投資在4000萬元以上的國內企業和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自企業投產年度起,兩年內享受增值稅高新區留成部分50%的返還。
二、屬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重點產業領域內的區內生產性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從事電子信息、生物工程與醫藥產業的新辦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由企業申請,經管委會批準,對其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兩年內享受高新區留成部分100%的返還;對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兩年內享受高新區留成部分的100%返還,第三年至第七年,五年內享受高新區留成部分50%的返還。
2、區內原有從事上述兩大重點產業的生產性企業為擴大再生產,新增資擴股部分產生的利潤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企業申請,經管委會批準,兩年內享受高新區留成部分100%的返還。
3、上述企業被列入市以上火炬計劃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所增的新產品開發貸款,由企業申請,經管委會批準,予以部分貼息。
三、區內非高新技術企業,如因企業所得稅不留高新區而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由企業申請,經財政部門核實,報管委會批準后返還其已繳增值稅高新區留成部分的30%.
四、財政扶持企業的資金要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執行上述各項政策的企業,如在高新區內經營期少于十年的,需退還已在高新區享受的財政扶持資金。
1、在區內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按15%計征的企業所得稅三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高新區留成部分的50%;在區內投資的非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企業所得稅高新區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還企業所得稅高新區留成部分的50%,第六年起對企業所得稅超過18%稅負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按比例返還高新區留成部分。
2、在區內投資建設水、電、氣、道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從該項目投產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企業所得稅高新區留成部分100%返還,第六年至第十年對企業所得稅超過7.5%稅負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按比例返還高新區留成部分,十年后企業所得稅稅負超過15%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按比例返還高新區留成部分。
3、區內投資在4000萬元以上的國內企業和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自企業投產年度起,兩年內享受增值稅高新區留成部分50%的返還。
二、屬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重點產業領域內的區內生產性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從事電子信息、生物工程與醫藥產業的新辦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由企業申請,經管委會批準,對其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兩年內享受高新區留成部分100%的返還;對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兩年內享受高新區留成部分的100%返還,第三年至第七年,五年內享受高新區留成部分50%的返還。
2、區內原有從事上述兩大重點產業的生產性企業為擴大再生產,新增資擴股部分產生的利潤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企業申請,經管委會批準,兩年內享受高新區留成部分100%的返還。
3、上述企業被列入市以上火炬計劃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所增的新產品開發貸款,由企業申請,經管委會批準,予以部分貼息。
三、區內非高新技術企業,如因企業所得稅不留高新區而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由企業申請,經財政部門核實,報管委會批準后返還其已繳增值稅高新區留成部分的30%.
四、財政扶持企業的資金要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執行上述各項政策的企業,如在高新區內經營期少于十年的,需退還已在高新區享受的財政扶持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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