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火炬計劃高新技術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1]89號文規定,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財稅字[1999]273號文規定,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其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增值稅。
不在國家高新技術園區內的國家火炬計劃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其他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求高新技術企業設立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不設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適用相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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