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增值稅(10)
8.鑄鍛件產品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通知如下:
(1)在2000年底以前,對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實行增值稅先按規定征收,后按實際繳納稅額的35%返還的辦法。
具體返還手續,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2)鑄鍛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3)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財稅字[1998]81號
9.模具產品
為了扶持模具行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在2000年年底以前,繼續對模具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現將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1)對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戶國有專業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返還70%的辦法。返還資金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具體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2)模具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3)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模具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財稅字[1998]139號
10.數控機床產品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數控機床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通知如下:
(1)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繼續對部分數控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返還的稅款用于數控機床產品的開發。
(2)企業繳納的數控機床產品的增值稅在規定返還額度以內的部分全部返還,超過額度的部分不予返還。
(3)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機床企業名單及年返還稅款額度、數控機床產品目錄按附件一、附件二執行。
(4)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數控機床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財稅字[2000]47號
11.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
(1)根據《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7]47號)精神,為扶持和發展民族貿易,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現對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①關于增值稅。在2000年年底以前,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對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
②上述減免和返還的稅款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
在此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進行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后的民族貿易縣范圍執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貿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財稅字[1997]124號
四.增值稅減免、先征后退的申請與報批
1.企業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為符合條件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主送稅務機關;
②企業概況(包括企業規模、生產能力、產供銷情況、銷售額、應繳及實繳稅金、利潤等);
③申請減稅、免稅、先征后返的項目;
④申請減稅、免稅、先征后返的依據、理由、原因等;
⑤申請減稅、免稅、先征后返的具體要求。
(2)附送的有關資料主要包括:
①減稅、免稅、先征后返申請表;
②資格確認證書;
③有關部門的年檢年審、審核意見、認定意見等文書;
④已入庫增值稅稅款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⑤財務報表;
⑥稅務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提交的申請后,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審核,并根據權限審批或上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
3.稅務機關審批后,由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企業,并按照批準意見具體辦理減稅、免稅和先征后返。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通知如下:
(1)在2000年底以前,對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實行增值稅先按規定征收,后按實際繳納稅額的35%返還的辦法。
具體返還手續,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2)鑄鍛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3)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財稅字[1998]81號
9.模具產品
為了扶持模具行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在2000年年底以前,繼續對模具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現將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1)對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戶國有專業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返還70%的辦法。返還資金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具體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2)模具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3)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模具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財稅字[1998]139號
10.數控機床產品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數控機床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通知如下:
(1)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繼續對部分數控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返還的稅款用于數控機床產品的開發。
(2)企業繳納的數控機床產品的增值稅在規定返還額度以內的部分全部返還,超過額度的部分不予返還。
(3)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機床企業名單及年返還稅款額度、數控機床產品目錄按附件一、附件二執行。
(4)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數控機床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財稅字[2000]47號
11.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
(1)根據《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7]47號)精神,為扶持和發展民族貿易,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現對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①關于增值稅。在2000年年底以前,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對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
②上述減免和返還的稅款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
在此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進行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后的民族貿易縣范圍執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貿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財稅字[1997]124號
四.增值稅減免、先征后退的申請與報批
1.企業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為符合條件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主送稅務機關;
②企業概況(包括企業規模、生產能力、產供銷情況、銷售額、應繳及實繳稅金、利潤等);
③申請減稅、免稅、先征后返的項目;
④申請減稅、免稅、先征后返的依據、理由、原因等;
⑤申請減稅、免稅、先征后返的具體要求。
(2)附送的有關資料主要包括:
①減稅、免稅、先征后返申請表;
②資格確認證書;
③有關部門的年檢年審、審核意見、認定意見等文書;
④已入庫增值稅稅款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⑤財務報表;
⑥稅務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提交的申請后,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審核,并根據權限審批或上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
3.稅務機關審批后,由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企業,并按照批準意見具體辦理減稅、免稅和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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