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運輸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
6.能源交通項目減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7條、細則第73條)
7.港口碼頭投資減免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省級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一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3條、第75條)
8.海南特區投資減免
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上海浦東新區投資減免
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投資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上海市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一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3條、第75條)
10.船檢服務收入免稅
對美國ABS船級社在中國境內提供船檢服務取得的收人,從1996年1月1日起,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35號)
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7條、細則第73條)
7.港口碼頭投資減免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省級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一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3條、第75條)
8.海南特區投資減免
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上海浦東新區投資減免
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投資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上海市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一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3條、第75條)
10.船檢服務收入免稅
對美國ABS船級社在中國境內提供船檢服務取得的收人,從1996年1月1日起,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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