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制的勘察設計單位稅收政策
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國稅發[2001]217號轉發國稅發[2001]60號)明確:
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銷《企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
單位編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必須是國辦發[2000]71號文件附表所列單位。或者是在1999
年12月31日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以及雖然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仍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單位。具體范圍:
(1)勘察設計單位整體改制的勘察設計企業(包括整體進入其他企業的勘察設計單
位)。
(2)勘察設計單位所屬分院、分支機構改制的勘察設計企業。
(3)兩個或兩個以上改制的勘察設計單位合并后組建的勘察設計企業、集團公司。
(4)勘察設計單位改制后設立的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和獨立核算的分支
機構。
2、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以及雖已實行企業化管
理,但仍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單位;
(2)在2000年1月1日后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編制的單位。
(3)須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工商登記證書的單位。
3、改制后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需上報的資料:
(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證明文件;
(2)改制為企業的工商登記;
(3)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編制的相關證明文件;
(4)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的,報送原勘察設計單位在
股份制企業中所占的股全比例證明。
(5)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
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依法交納企業所得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規定:
1、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年度起,5年內免
征企業所得稅。
2、國稅發[1999]135號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從轉制年度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
稅。
3、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所屬的科研機構按照國稅發[2004]24號規定在2003年
底前,從轉制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4、聯合組建的轉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終止時間:
由于轉制機構享受的優惠政策終止時間不同,由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
家科研機構、國稅發[1999]135號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設計單位或國稅發[2000]24號所列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等聯合組成的轉制企業,可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核:
(1)轉制企業中,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機構股權占50%的,
在2005年底前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2)轉制企業中,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機構、國稅發[1999]135
號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股權合計占50%的,在2004年底前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3)轉制企業中,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機構、國稅發[1999]135
號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和國稅發[2000]24號文件所列科研機構股權合計占50%的,在2003年底前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銷《企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
單位編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必須是國辦發[2000]71號文件附表所列單位。或者是在1999
年12月31日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以及雖然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仍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單位。具體范圍:
(1)勘察設計單位整體改制的勘察設計企業(包括整體進入其他企業的勘察設計單
位)。
(2)勘察設計單位所屬分院、分支機構改制的勘察設計企業。
(3)兩個或兩個以上改制的勘察設計單位合并后組建的勘察設計企業、集團公司。
(4)勘察設計單位改制后設立的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和獨立核算的分支
機構。
2、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以及雖已實行企業化管
理,但仍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單位;
(2)在2000年1月1日后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編制的單位。
(3)須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工商登記證書的單位。
3、改制后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需上報的資料:
(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證明文件;
(2)改制為企業的工商登記;
(3)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編制的相關證明文件;
(4)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的,報送原勘察設計單位在
股份制企業中所占的股全比例證明。
(5)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
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依法交納企業所得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規定:
1、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年度起,5年內免
征企業所得稅。
2、國稅發[1999]135號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從轉制年度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
稅。
3、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所屬的科研機構按照國稅發[2004]24號規定在2003年
底前,從轉制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4、聯合組建的轉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終止時間:
由于轉制機構享受的優惠政策終止時間不同,由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
家科研機構、國稅發[1999]135號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設計單位或國稅發[2000]24號所列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等聯合組成的轉制企業,可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核:
(1)轉制企業中,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機構股權占50%的,
在2005年底前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2)轉制企業中,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機構、國稅發[1999]135
號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股權合計占50%的,在2004年底前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3)轉制企業中,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機構、國稅發[1999]135
號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和國稅發[2000]24號文件所列科研機構股權合計占50%的,在2003年底前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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