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免稅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大宗煤礦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大宗煤礦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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