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戶用來核算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該賬戶的貸方反映企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在會計核算時,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實際上繳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在會計核算時,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實際上繳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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