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會計——關稅的減免
關稅的減免,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三類:
(一)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明確規定的減免稅。
1.法定性免征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2.法定酌情減征或免征關稅。
(1)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2)起卸后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3)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4)經海關核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貨樣、展覽品、施工機械、工程車輛、工程船舶、供安裝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和工具、電視或者電影攝制器械、盛裝貨物的容器以及劇團服裝道具,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
3.政策性減免稅。
在法定性減免稅之外,根據國家制定和發布的有關進出口貨物減免關稅的政策辦理的減免稅,稱為政策性減免稅。如對科研單位進口的儀器、設備和大專院校進口的教學、科研設備的關稅優惠政策,進口殘疾人專用物資的關稅優惠政策等。
(二)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是根據國務院制定的特定減免稅辦法給予減征或免征關稅優惠的。主要是:
1.經濟特區、對外開放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地區和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減免稅。
2.其他進出口貨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減免稅。如為了促進科教事業的發展、大專院校和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向外訂購的科教用品,屬于規定范圍以內的,經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門批準,海關審核,免征進口關稅。
(三)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是指法定減免和特定減免范圍以外的、由海關審批的減免稅。
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對其進出口貨物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進出口關稅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書面說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證明和資料,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所在地海關審查屬實后,轉報海關總署,向海關總署或者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準。
(一)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明確規定的減免稅。
1.法定性免征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2.法定酌情減征或免征關稅。
(1)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2)起卸后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3)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4)經海關核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貨樣、展覽品、施工機械、工程車輛、工程船舶、供安裝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和工具、電視或者電影攝制器械、盛裝貨物的容器以及劇團服裝道具,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
3.政策性減免稅。
在法定性減免稅之外,根據國家制定和發布的有關進出口貨物減免關稅的政策辦理的減免稅,稱為政策性減免稅。如對科研單位進口的儀器、設備和大專院校進口的教學、科研設備的關稅優惠政策,進口殘疾人專用物資的關稅優惠政策等。
(二)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是根據國務院制定的特定減免稅辦法給予減征或免征關稅優惠的。主要是:
1.經濟特區、對外開放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地區和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減免稅。
2.其他進出口貨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減免稅。如為了促進科教事業的發展、大專院校和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向外訂購的科教用品,屬于規定范圍以內的,經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門批準,海關審核,免征進口關稅。
(三)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是指法定減免和特定減免范圍以外的、由海關審批的減免稅。
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對其進出口貨物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進出口關稅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書面說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證明和資料,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所在地海關審查屬實后,轉報海關總署,向海關總署或者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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