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財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46號]規定:財產損失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民事訴訟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損失。
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可準予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企業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稅前扣除。
在發生財產損失并已確認其數額后,企業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單獨報送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書面申請,注明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所得稅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間,并附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確認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按批準的數額在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如企業能夠證實其財產損失確已發生,但在發生當期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尚不能確認損失數額,也可按照前款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先以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估計數在發生當期扣除,待損失數額確認后,其確認數與估計數之間的差額再在確認當期進行調整。
企業未按照前兩款規定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財產損失,凡未超過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效的,經稅務機關嚴格審核屬實,可在損失發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對超過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效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企業如有弄虛作假、多報損失和未經批準在所得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行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調整,并可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1)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上述財產損失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附送有關資料并填報《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其中申報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附送下列資料:
①因盤虧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企業資產清查盤點報告;
②因毀損、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行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③因變賣固定資產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轉讓合同、發票或資產評估報告;
④因被盜、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有關司法機關的結案材料。
申報壞賬損失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附送下列資料:
①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而形成的壞賬損失,應附送債務人所在地司法機關出具的債務人已破產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或遺產償還應收賬款情況的法律文件;
②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兩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壞賬損失,凡在境內發生的,應附送企業的應收賬款催收記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債務人財務報告或司法機關的敗訴判決資料。凡在境外發生,應附送應收賬款催收函電、駐外使領館機溝的確認意見或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憑證。
若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確已發生了上述財產損失,可按實際發生數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暫行扣除,待年度終了再按本通知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程序
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外商投資企業上述申報資料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認真審核外商投資企業上述申報資料,檢查各種資料證明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合格;檢查、核實企業財產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財產損失金額;對企業財產損失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對企業財產損失額超過1000萬元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批意見后,上報市局審批。
(3)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監督管理,主要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建立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檔案,并設專人統一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采取偽造、變造有關資料以及虛報等手段造成多列財產損失的,或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擅自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處罰;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每年度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情況填寫《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情況備案表》,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報表一并報市局。
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可準予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企業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稅前扣除。
在發生財產損失并已確認其數額后,企業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單獨報送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書面申請,注明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所得稅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間,并附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確認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按批準的數額在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如企業能夠證實其財產損失確已發生,但在發生當期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尚不能確認損失數額,也可按照前款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先以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估計數在發生當期扣除,待損失數額確認后,其確認數與估計數之間的差額再在確認當期進行調整。
企業未按照前兩款規定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財產損失,凡未超過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效的,經稅務機關嚴格審核屬實,可在損失發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對超過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效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企業如有弄虛作假、多報損失和未經批準在所得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行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調整,并可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1)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上述財產損失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附送有關資料并填報《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其中申報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附送下列資料:
①因盤虧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企業資產清查盤點報告;
②因毀損、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行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③因變賣固定資產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轉讓合同、發票或資產評估報告;
④因被盜、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有關司法機關的結案材料。
申報壞賬損失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附送下列資料:
①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而形成的壞賬損失,應附送債務人所在地司法機關出具的債務人已破產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或遺產償還應收賬款情況的法律文件;
②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兩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壞賬損失,凡在境內發生的,應附送企業的應收賬款催收記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債務人財務報告或司法機關的敗訴判決資料。凡在境外發生,應附送應收賬款催收函電、駐外使領館機溝的確認意見或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憑證。
若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確已發生了上述財產損失,可按實際發生數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暫行扣除,待年度終了再按本通知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程序
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外商投資企業上述申報資料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認真審核外商投資企業上述申報資料,檢查各種資料證明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合格;檢查、核實企業財產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財產損失金額;對企業財產損失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對企業財產損失額超過1000萬元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批意見后,上報市局審批。
(3)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監督管理,主要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建立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檔案,并設專人統一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采取偽造、變造有關資料以及虛報等手段造成多列財產損失的,或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擅自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處罰;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每年度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情況填寫《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情況備案表》,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報表一并報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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